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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预算根据行业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工作计划及专项资金总额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分期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国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和地方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全国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咨询服务费、撰稿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费、网站及信息中心建设费等。
第七条  地方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撰稿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费、普查费用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划拨在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帐上,协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全国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由普查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普查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专项资金中划拨普查启动资金,普查过程中发生的专项普查资金根据各地区普查机构的专项普查资金申报和普查工作量、普查进度、普查成果分阶段核拨。
第十条  专项普查资金申报程序
1、地方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区工艺美术行业实际情况按照时间要求填写普查项目申报表;
2、全国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项普查资金额度方案,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3、全国普查办公室与各省、区、市普查工作机构签订《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业务委托协议》,规范行业普查的工作内容、进度和资金额度等,为验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普查资金划拨程序
1、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的专项普查资金,首先划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到各地区普查机构,用于开展普查工作;
2、各地区普查机构分阶段上报普查进度、成果和费用支出,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再次划拨部分资金;
3、待地方普查结束,普查结果验收合格后,将普查资金余款全部划拨到各地区普查机构。
第十二条  各地区专项普查资金严格按照申报项目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项普查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动的,上报全国普查办公室,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普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全国普查办公室对地方普查机构的专项普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普查质量考评。
第十六条  地方普查结束后,全国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地方普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有些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拨或减拨专项普查资金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虚报项目基本内容而取得专项普查资金的;
2、擅自变更专项普查资金使用内容的;
3、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普查资金的;
4、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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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7/6/5 15:34:5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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