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客服热线:0351-5628889

  • 首页
  •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申请加入
    专家介绍
    会员介绍
  • 大师风采
    山西省工艺美术终身成就奖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
    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山西省刺绣(布艺)艺术大师
    山西省雕塑艺术大师
    山西省陶瓷艺术大师
  •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行业招聘
  • 政策法规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文件
  • 艺术展厅
  • 工艺博览
    文章专区
    工艺专区
  • 协会活动
    协会场景
    协会活动
  • 招聘信息
    全职岗位
    兼职岗位
    实习岗位
  • 资源下载
    申请加入
    工具软件
政策法规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文件

联系方式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15号
电话:0351-5628889
网站:www.sxaca.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和繁荣,做好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规范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每年由市财政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建设。
  2、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发掘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3、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
  4、收藏征集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编缉出版工艺美术作品专集。
  5、举办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展,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展示展销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6、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补助。
  7、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六条  该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均可向市、区(自治县、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相应资料、填写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后),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级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相应资料、填写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后),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财政局组织部门、专家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论证审核后,确定重点扶持对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安排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级部门、市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单位或个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人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链接:http://www.sxaca.com/content/?1392.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9:04:05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中国工艺美术协会首饰印记管理中心工作细则(试行)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 企业申报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是自愿还是强制行为?
  •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大纲
  •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方案
  •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
  •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守则
首页|协会介绍|大师风采|新闻资讯|政策法规|艺术展厅|工艺博览|协会活动|招聘信息|资源下载

晋公网安备 14010702070658号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15号 电话:0351-5628889 传真:0351-5628883
Copyright 2006-2015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All Right Reserved 晋ICP0700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