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办法》和《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全省工艺美术行业企业、个人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家工信部《关于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工信厅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评审、考核长效机制,使大师评审真正起到激励、引导广大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进一步繁荣创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进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壮大,更好地符合新时代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新要求,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对原《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办法》和《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现予以公布,并自公布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办法
2、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
2019年2月16日
附件1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办法
为做好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确保大师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以及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有关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家工信部和省工信厅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授、表彰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激励、引导广大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进一步繁荣创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进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壮大。
坚持“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依靠业界专家实施评审,接受社会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一)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简称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组(简称领导组),全面负责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简称大师)评审的领导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会下设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秘书处。在领导组的安排下,负责大师评审、考核具体组织工作,提出评审规则、标准、细则、程序等,执行领导组决议,落实领导组会议决定事项。
(三)设立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山西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办提出的评审规则、标准、细则、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在领导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大师的评审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牵头单位,按照评审工作原则及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市、驻地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的大师申报、推荐工作。
(一)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办根据申报人员专业分类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二)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家组成员为奇数,具体名额根据申报人数等情况而定;
2、省级(一级)以上大师在评审专家组中要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3、评审中如遇到申报者与其中的评审专家有近亲关系的,该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三)评审专家采取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有关情况。评审结果未经领导组批准并公告前,严禁向外界透露。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1、有泄密行为;
2、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
3、向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拉票,产生不良影响;
4、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分三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级,初次申报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为三级。
(一)申报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类技艺范围内的创作(设计并制作)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技艺精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山西省户籍,或与本省工艺美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五年以上;
3、须具有连续15年(含15年)以上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并制作)的专业人员,其作品具有独特的技艺风格,多次在省内外有影响的行业展会上获奖;
4、有丰富的创作经验、一定的艺术修养和理论水平,艺术成就被业界所公认,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5、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6、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保护、传承、发展及人才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申报者须按户籍所在地或与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进行申报。
(三)脱离或者较少参与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不具备制作技艺上的实际操作能力,无带徒传承、专职从事理论研究、行政事业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四)晋级申报。已获得三级、二级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上一级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
申报者须填写《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简称《申报表》),准备有关书面申报材料(规格统一为A4纸装帧3套),本人进行设计并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录像)u盘(简称影像资料,关键部位的制作必须录制在影像资料中),并选择近年来本人设计并制作的实物作品(简称申报作品)3件(套),按要求报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牵头单位审核通过。
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牵头单位按照评审原则及统一要求,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报评审办。
1、由评审办对申报材料、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确认以下内容:
(1)申报者及其申报作品、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
(2)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3)职称、作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
(4)申报者的技艺水平;
(5)其他重要必须复核的材料。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评审办将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初审名单报领导组审核。
2、评审办将经领导组审核后取得申报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行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署名提出异议。
评审办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材料交评委会进行初评。评委会按照申报范围的类别,分别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初评。
1、作品考评标准和办法
根据报评作品的材料应用、创意研发、技艺制作、面向市场等方面进行打分;作品一律不署名,按编号排序。
2、现场设计考评标准和办法
按照主题进行构图设计、便于生产制作和卷面完成时间等进行打分;一律不署名,按另一组编号排序。
3、现场制作评标准和办法
根据现场设计完成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否能体现主题、创意、内涵和制作技艺等方面进行打分;作品一律不署名,按编号排序。
4、现场答辩考评标准和办法
根据申报者的专业提出相应的问题,按照回答是否紧扣主题、符合实际情况,有无独到的见解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打分。
5、综合评分标准和办法
评审办将以上4项,每项按照去掉最高、最低分各一个后相加的分数为单项得分;各项按照占比分值相加后为最后得分,按最终得分排序后报评审组。
召开领导组和专家组联席会组织复评,根据得分排序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最终提出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评审办将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向行业和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实名异议;公示结束后30天内,评审办完成对署实名的书面反馈意见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组;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认定程序;
领导组根据复评意见及公示情况,对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予以认定,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备案,授予“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向社会公布,并召开表彰会,颁发荣誉证书。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评审办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违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
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动态管理,不是终身制荣誉。根据《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双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不合格者降至下一级,直至取消其称号。对取消大师称号的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备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附件2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和引导我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继承传统,推陈出新,钻研技术、繁荣创作,做好技艺传承和生产性开发,扩大影响,开拓市场,促进我省工艺美术行业整体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大师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协会设立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和评审管理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评考委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协会领导和专家担任,委员由协会从山西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推荐聘任。
第五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第二年第二季度末为考核时间。
第六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须主动在考核当年的5月30日前,按要求将本人的考核申报材料报考核委。
第七条 考核申报材料包括:《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申报表》、近二年来个人工作总结和新创作的能代表本人技艺水平的作品3件/套等。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依据作品创作、新产品开发、参加行业展览活动及获奖情况、专业论文(著)及获奖情况、传承技艺(带徒)和解决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近二年来个人工作总结、作品和现场制作等进行打分。
第九条 经考核成绩优异者,授予山西省优秀工艺美术大师荣誉,在申报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为使大师考核工作切合实际更加人性化,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参加考核或延后考核:
(1)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2)因病影响创作和设计而未能参加考核者,本人申请并有本企业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和当地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可延期或不参加考核。
(3)因特重大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本人申请并有本企业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可延期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警告并予以通报:
(一)双年度考核逾期不主动报审者。
(二)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取消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师称号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备案。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四)两个双年度考核逾期不主动报审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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